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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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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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日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在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股东会投票注意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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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漓江路 1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辛晨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
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8 名,所持股份数为 40,969,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6.2761%((已
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7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683,1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1.4903%。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
东共计 85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42,652,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81 名(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
司股份数共计 2,217,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9636%。
贵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会,公司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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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可以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年度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年度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年度
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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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
次年度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