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要求。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行使职权;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二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在董事会
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权,该名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 1 名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权。
第三节 副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协助总经理处理
其职权范围的日常事宜。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将职权范围内事务分类并指定具体副总经理主管负
责,副总经理应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
题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
出外,还可以总经理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时,可以指定副总经理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并主持会
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
容邀请或指定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
的秘密事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重大突发性事件生时。
第四章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十七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开
支、风险投资及其他事项。除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
项外,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
订重大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总经理在行使本工作细则中的权利时,财务等相关部门应提供相
关资料,并说明情况。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
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资产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等,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按照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等日常
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在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
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