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总裁办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实施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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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其中 ESG 战略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战略、社会战略、治理战略等;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总裁办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分工如下:
(1)总裁办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内容。
(2)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并购重组、股权合作、发行股票和公司债等直
接融资方案及相关内容。
(3)财务中心负责公司银行贷款、中期票据等间接融资方案及相关内容。
其他拟上会内容,届时视情况由公司对应专业部门或子公司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总裁办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
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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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者现场与通
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办主任可列席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