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华: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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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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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 020-3879 0290   传真: 020-3821 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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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法字(2025)0059 号
致: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毛献萍、陈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照、居
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经网络及/或现场核查了以下文件、凭证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会议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
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所律师经网络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了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
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
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召集主持的年度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所律师经现场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投票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区石楼镇市莲路 339 号广州市维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
议由董事长王封主持。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披露的会议议程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事
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经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组成形式股东出示的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出示的个
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对照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的现场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67,034,33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5.2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0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42,52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9】%。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身
份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9,562,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7】%。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外,以现场方式/视频等通讯方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资格
  经网络及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所律师经现场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4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4
        《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关于预计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机构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度银
          《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的议案》,
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
前述公告载明的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提案,
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董事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
票、监票,统计完毕后即于大会现场公布了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结果。
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委托上证网络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上证网络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08,726,3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7】%;反对【730,5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7】%;弃权【105,775】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表决结果:同意【108,724,7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2】%;反对【730,5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7】%;弃权【107,375】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1】%。
  表决结果:同意【107,121,4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18】%;反对【2,330,5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70】%;弃权【110,675】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表决结果:同意【107,127,5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74】%;反对【2,330,5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70】%;弃权【104,575】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6】%。
  表决结果:同意【107,124,7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9】%;反对【2,407,6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74】%;弃权【30,275】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129,5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92】%;反对【2,331,2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78】%;弃权【101,800】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
  表决结果:同意【107,114,7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57】%;反对【2,418,3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2】%;弃权【29,500】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表决结果:同意【107,128,5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83】%;反对【2,332,4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8】%;弃权【101,600】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
  表决结果:同意【106,970,9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45】%;反对【2,478,9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6】%;弃权【112,700】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无正文,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律师
                   经办律师:
  毛献萍   律师
                   经办律师:
  陈凡   律师
                           二O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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