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使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6 18: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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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奥股
份”)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奥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奥股份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分则
  第三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
债务以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形式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新奥股
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新奥股份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视同新奥股份对外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
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新奥股份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
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
提供担保,但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
件的第三人担保。新奥股份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新奥股份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新奥股份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公司财务与创值运营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
持续风险控制。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
象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公司在提供担保业务前,财务与创值运营群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
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包括但不
限于:
       的情形;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公司财务与创值运营群统一
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财务与创值运营群提交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五)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的
相关担保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件;
 (六)公司财务与创值运营群应派专人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
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分别对被担
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进行充分分析和审慎评估,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裁审
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七)董事会根据有关申请报告,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审议后,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做出提供
或不提供担保的决议,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八)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与创值运营群负责人送交的担保申请相
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后,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决策
 (一)新奥股份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未经新奥股份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新奥股份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二)新奥股份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及时披露。
 (四)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过半数通
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
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八条 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
 (一)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采用书面形式且约定事项明确,
同时按《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审批程序。
 (二)订立的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
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公
司董事会。
 (三)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的决议签署。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
擅自代表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五)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与创值运营
群、投资者关系群会同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协助反担保人完善相
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日常监管与持续风险控制
 (一)公司财务与创值运营群负责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的担保事项的统一
登记备案。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等重要财务资料
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由财务与创值运营群妥善保管,并将担保事宜及时
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三)财务与创值运营群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
务情况、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
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以利于持续风险控
制。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若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总裁汇报。财务与创值运营群应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四)公司财务与创值运营群应当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
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
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对外担保的
实施情况。
  (五)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
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在查证后立即准备启动追偿程
序,并及时上报公司总裁和董事会。
  (六)新奥股份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
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财务与创
值运营群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八)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作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财务与创值运营群应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新奥股份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后,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三)对于已经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
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进行年度担保预计的,在担保预计额度内发生具体担保事项
时,应当及时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披露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担保余
额等主要信息,并就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等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作出特别提示。
 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逐笔披露确有不便的,可以按月汇总披露上市公
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等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但应
当充分论述原因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对外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对外
担保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少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对外担保信息的人员,均
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
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对外
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由于工作失职、徇
私舞弊、索贿受贿或无视风险擅自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
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
赔偿责任。
  (四)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
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新奥股份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公司审批,并在其
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
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
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H股票在香港联交
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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