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5 21: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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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1        证券简称:大禹节水       公告编号:2025-070
债券代码:123063        债券简称:大禹转债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05月15日(星期四)14:0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90号
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05月15日9:15起至2025年05月15
日15:00止。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
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384,023,69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54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3,466,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3,466,04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806,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8,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336%;反对 2,12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582%;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2%。
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583,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25,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998%;反对 2,3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921%;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2%。
  表决结果:同意 381,583,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25,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998%;反对 2,3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921%;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2%。
  表决结果:同意 381,584,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2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229%;反对 2,3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690%;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2%。
  表决结果:同意 381,583,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25,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998%;反对 2,3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921%;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2%。
  表决结果:同意 381,580,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22,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132%;反对 2,35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786%;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2%。
  表决结果:同意 381,804,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02%;反对 2,1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217%;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2%。
  表决结果:同意 381,580,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22,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132%;反对 2,35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786%;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2%。
  表决结果:同意 381,803,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5,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471%;反对 2,12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448%;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2%。
  表决结果:同意 381,804,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6,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59%;反对 2,1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159%;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2%。
  表决结果:同意 381,804,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6,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59%;反对 2,1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159%;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2%。
  表决结果:同意 381,575,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17,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690%;反对 2,35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229%;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2%。
  表决结果:同意 381,807,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9,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567%;反对 2,12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351%;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2%。
  表决结果:同意 381,806,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8,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336%;反对 2,12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582%;弃权 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82%。
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0,557,918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数:262 股。
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0,558,207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数:551 股。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0,557,712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数:56 股。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0,557,805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数:149 股。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0,557,706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数:50 股。
人的议案》
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0,557,709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3
股。
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0,617,702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数:60,046 股。
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80,557,698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2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黄国芳律师、苗丽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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