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
(下称“《首发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下称“《保
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
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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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四、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四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 28
一、关于保荐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保荐人..... 28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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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人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民生证券”或“本保荐
人”)
(二)本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陈耀、张腾夫
陈耀,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和
参与金轮股份 IPO 项目、云铝股份非公开发行、金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景旺电
子 IPO、广东骏亚 IPO、康华生物 IPO、明阳电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广东
骏亚非公开发行、迅捷兴 IPO 等项目,以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作。
张腾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
广东骏亚重大资产重组、金轮股份可转债、明阳电路可转债、迅捷兴 IPO、三孚
新科 IPO、兴森科技非公开发行等项目,以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
作。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冯舒婧
其他项目组成员:王嘉、李秘、谢超、蔡宇宁、盛国亮、李晓彤、邓韵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华力特工业园第 1 栋 301
注册资本 3,1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柏建国
成立时间 2015 年 8 月 20 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动汽车充电产品(包括电动汽车充电机电源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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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分体式充电柜、户外一体化桩、定制整流电源)、自动化装备
和相关软件的研发、设计、系统集成、销售与技术服务(以上不含
限制项目);充电站系统、整流电源模块及系统、操作电源模块及
系统的设计;经营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技术的技术开
发、咨询和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软件产品
的开发和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新能源汽车配套设备、电力电子产品的技
术开发、制造、咨询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050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
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
总股本的比例
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及板块
三、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民生证券自查后确认:
(一)本保荐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第一阶段: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管理及质
量控制部(以下简称“业管及质控部”)负责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管理,对各
业务部门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拟承接的项目进行立项登记及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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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及质控部首先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的立项审核
意见并下发给项目组;项目组对立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后,由业管及质控部
提请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立项审核委员会
通过对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对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基本评判,以保证项目的
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保荐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业管及质控部对项目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
跟踪和管理,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本保荐人对保荐项目在正
式申报前进行内部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部门在申请内
核前,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指
定的至少 2 名非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复核小组,对全套内核申请文件
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对项目材料制作质量进行评价。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控
部审核。对于保荐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
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内核前
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及时反馈项目组,项目组须对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业
管及质控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
核前全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
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核查报
告的书面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
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
的,负责组织内核委员召开内核会议。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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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民生证券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民生证券内核审查通过,并履
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申报。
(二)内核意见说明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本次应
参加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7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7 人,达到
规定人数。
内核委员会成员对本项目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一致表决出具同意意见,
内核委员会成员认为:优优绿能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其证券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的规定,不存在重
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保荐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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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
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发
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
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保荐人(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
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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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的议案。
鉴于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有效期已于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
决议有效期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起止时
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资格的民生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
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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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设有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部门,各机
构分工明确并依照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综上,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五)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441A003867 号),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
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六)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优优绿能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
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50007413E 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在 3 年以上。
发行人股份制改制设立后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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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规范运作,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本次发行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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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
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修订)》有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第 2.1.1 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
件,详见本节之“三、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 1,0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4,2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
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25%。
(二)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2.1.2 条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自新规则发布之日(2024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
已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即《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下同)第 2.1.2 条规定的
上市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69 次审议会议结果
公告》,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
第 69 次审议会议审议,因此公司适用原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
第 441A003867 号),2023 年、2024 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 26,838.32 万元、25,603.4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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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利润分别为 25,584.84 万元、24,476.68 万元。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
依据)。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规定的条件。
五、保荐人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以下简称“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文”)、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文”)的有关要
求,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了全面核查工作,对发行人报告
期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重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确保发行人
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财务核查过程中,本保荐人采用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或视频走访和
执行函证程序,获取并查阅主要客户、供应商工商登记资料、上市公司公开文件、
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账簿明细及原始单据等文件,并综合运用抽样、分析性复
核、详细测试等审计措施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核查,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收入及盈利真实,不存在人为调
节、粉饰业绩等财务造假的情形。
六、保荐人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荐人通过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工商档案、股东工商档案
等资料,对发行人股东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金浦成、万帮新能源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以其自
有资金对其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或向第三方募集资金的情形,不
存在委托第三方管理、运营其资产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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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需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登记。
ABB E-mobility AG 系境外上市公司 ABB Ltd 之控股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
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或登记。
发行人股东深圳市优电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星耀实业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出资均为其合伙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
者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也不存在担任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发行人股东深圳南山阿斯特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
城追远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高新投正轩光明人才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微禾天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微
禾致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中电投融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嘉兴融和海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小米智造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保荐人通过登录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备案情况等手段核实该等股东已按照《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对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
任主体公开承诺事项及其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重点关注了相关
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均已作出承诺,出具的相关承诺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承诺的约束措施具有可操作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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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已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
相关内容。发行人也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约定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具体的分红回报计划。上述《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
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内容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共同组成发行人长期回报规划。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草案)》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已经发行人 2022 年 9 月 28 日
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完
善利润分配政策,并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
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如下: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98,791.26 万元、137,560.80 万元和
万元,均实现持续增长,但增速均有所放缓。2024 年的营业收入较 2023 年小幅
增长 8.86%;净利润较 2023 年减少 4.60%。
处行业及下游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进一步下滑、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
大幅上涨、与主要客户合作稳定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产品和技术未能及时
跟进市场发展趋势,或公司经营环境、经营状况发生其他不利变化,可能导致 2025
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1)外销收入下滑风险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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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外销 收 入 分别 为 51,030.10 万元 、 61,466.40 万 元 和
好,公司对 ABB、BTC POWER 等客户的收入快速增长,并持续开拓海外新客户,
带动公司外销收入快速增长。2023 年开始,受欧美政府和企业放缓汽车电动化
转型、北美电动汽车充电标准向 NACS 标准转变等情况的影响,公司外销收入为
因素、ABB 自身经营情况等因素影响,ABB 向公司的采购需求减少,主要受此因
素影响,公司外销收入较上年同期下滑 31.01%。随着全球政治经济不稳定因素
增加导致海外汽车电动化转型政策不确定性加强,部分海外客户对于新能源汽车
充换电业务的扩张持谨慎态度,未来公司外销收入可能继续承压,存在较大继续
下滑的风险。
结合公司 2023 年和 2024 年外销收入变化情况,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
下,外销收入分别下降 30%、40%和 50%,报告期各期公司净利润降幅及降低后的
净利润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外销收
入降幅 净利润 降低后净利 净利润 降低后净利 净利润 降低后净利
降幅 润 降幅 润 降幅 润
(2)内销收入下滑风险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内销 收 入 分别 为 47,761.16 万元 、 76,094.40 万 元 和
推动的基础上,2023 年开始,受益于公司 40KW 充电模块良好的推广情况及公司
对内销的重视和投入,公司内销收入实现了增长,2023 年和 2024 年,公司内销
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 59.32%和 41.06%。基于良好的行业发展前景,国内市
场上现有的竞争者加大投入力度,新进入者带来了新的挑战,公司面临更加激烈
的市场竞争,内销收入可能出现下滑的情况。
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内销收入变化情况,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内销
收入分别下降 10%、20%和 30%,报告期各期公司净利润降幅及降低后的净利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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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内销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收入 净利润 降低后净利 净利润 降低后净利 净利润降 降低后净利
降幅 降幅 润 降幅 润 幅 润
鉴于前期的高速增长,公司营业收入已达到较大规模。未来如果宏观经济环
境、境内外行业政策、下游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市场竞争加剧,或公司因技
术创新、产品迭代更新不达预期,无法有效满足客户需求等原因,未能持续保持
和提升竞争优势,则公司营业收入可能存在下滑的风险,进而导致公司净利润下
滑。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1.30%、33.13%和 31.46%,呈先上升后
略有下滑的趋势;净利润分别为 19,612.39 万元、26,838.32 万元和 25,603.46
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325.30%、36.84%和-4.60%,2023 年开始增速放缓。
公司毛利率和净利润对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内外销收入结构等因素较为敏感。
市场竞争方面,国内市场上,新能源汽车行业加速下沉,县域、乡村地区充
电设施建设前景广阔,但对应的客户群体价格敏感度高,竞争激烈;海外市场上,
部分桩企出海战略初见成效,以价格优势抢占下游充电桩市场,可能间接导致充
电模块利润空间压缩。
原材料价格方面,2024 年,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功率器件、磁元件、电容、
PCB、芯片采购单价有所下降,其中,功率器件和芯片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下降 22.63%
和 25.13%,降幅较大,对产品的材料成本有显著影响,是内销主营业务毛利率和
外销主营业务毛利率提升的原因之一。但如果市场供求变化,部分原材料价格大
幅上涨,产品材料成本增加,可能会导致公司利润空间压缩,毛利率和净利润下
降。
内外销收入结构方面,2023 年和 2024 年,公司外销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
为 44.70%和 28.32%,分别较 2022 年和 2023 年减少 7.02 个百分点和 16.39 个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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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点,外销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下降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造成不利影响。
若公司因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
外销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下降,或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新技术研发不顺或主要产品
原材料价格上涨,可能导致公司未来毛利率和净利润下降。
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减少 5 个百分点、10 个
百分点、15 个百分点,报告期各期公司净利润降幅及降低后净利润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毛利率减少 净利润 降低后净利 净利润 降低后净利 净利润 降低后净利
降幅 润 降幅 润 降幅 润
公司客户涵盖充电桩生产商、换电设备生产商、充电站运营商、换电站运营
商、新能源汽车厂商等类型客户,主要客户包括万帮数字、ABB、BTC POWER、
Chaevi、玖行能源、蔚来、Flextronics 等。其中,报告期公司对 ABB 的销售收
入分别为 27,501.92 万元、22,889.98 万元和 11,668.09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27.84%、16.64%和 7.79%。2023 年开始,公司对 ABB 的销售收入及占
比快速下降。一方面,受欧美政府和企业放缓汽车电动化转型及 ABB 自身经营情
况的影响,ABB 电动交通业务的布局速度短期内有所放缓;另一方面,ABB 引入
新的 30KW 充电模块供应商,公司在 ABB 境外交易主体的份额由 2022 年 100%降
至 2024 年约 60%。若未来 ABB 自身业务发展继续放缓或降低向公司采购份额,
公司对 ABB 的销售收入可能继续减少。
除 ABB 外,若公司未来其他客户因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自身市场竞争力下
降、自身需求下降或引入其他供应商采购等情况导致向公司采购规模减少,或公
司不能通过研发创新、服务提升等方式及时满足客户提出的业务需求,或公司业
务交付出现质量、及时性等问题不能满足客户要求等情形,将会对公司与客户合
作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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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9,559.66 万元、43,774.32 万元
和 64,755.79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0.66%、32.53%和 38.06%,
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各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金额分别为 1,666.63 万元、2,440.19 万元和 3,815.32 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
分别为 4.04 次/年、3.55 次/年和 2.61 次/年,2023 年开始,受回款周期较长的
内销客户收入占比提升、部分内销客户回款受终端客户回款较慢等因素的影响,
回款周期拉长,周转速度放缓。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可能持续增加,从而影响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情况,增加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同时,若公司主要应
收账款的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不能
及时或足额收回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坏账计提比例分别增加 1 个百分点、3 个百
分点、5 个百分点,报告期各期公司净利润降幅及降低后净利润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应收账款余额 68,571.11 46,214.50 31,226.29
坏账准备 3,815.32 2,440.19 1,666.63
坏账计提比例 5.56% 5.28% 5.34%
净利润 25,603.46 26,838.32 19,612.39
净利润降幅 582.85 1.46% 1.35%
坏账计提比例增加 1 个百分点
降低后净利润 1,748.56 26,445.50 19,346.97
净利润降幅 2,914.27 4.39% 4.06%
坏账计提比例增加 3 个百分点
降低后净利润 2.28% 25,659.85 18,816.12
净利润降幅 25,020.61 7.32% 6.77%
坏账计提比例增加 5 个百分点
降低后净利润 6.83% 24,874.20 18,285.27
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
要产品为各功率等级充电模块,主要应用于直流充电桩、充电柜等新能源汽车直
流充电设备,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对充电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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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需求的升级,公司充电模块向大功率方向的技术迭代较快,20KW、30KW 和 40KW
充电模块的收入持续增长,15KW 充电模块的收入持续下降。随着新能源汽车保
有量的提升,以及整车带电量的提升,补能便利性成为制约新能源汽车使用体验
提升的重要因素。为配合新能源汽车实现快速、安全、便捷的电力补能,充换电
设备设施需要向应用场景更广、分布更密、效率更高的方向发展,进而要求充电
模块在功率等级、转换效率、可靠性、能量双向流动、有序充电等方面实现进一
步突破。目前,公司研发的小功率直流充电产品、V2G 产品、储能充电产品等储
备产品处于小批量应用阶段,尚未有大规模应用。由于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化过程
中可能遇到研发进度缓慢、技术及产品发展趋势判断失误以及技术成果转化不力
等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新技术未能转化应用或产业化程度不及预期,对公司
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公司持续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
新材料技术领域不断发展,功率器件、芯片等电子元器件的性能和品质提升,要
求公司提升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相应实现产品性能和品质的提升;另一方面,
随着氢能源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氢能源汽车可能会挤占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市场
份额,对公司现有产品体系造成冲击。未来,如果公司研发创新机制发生变化、
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发生偏差,未能及时适应行业的发展和变化,公司将面临
科技创新失败、新产品和新技术无法获得市场认可的风险。
原材料成本是公司产品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
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83.18%、82.65%和 81.65%,占比较高。其中,主要
原材料包括功率器件、磁元件、电容、PCB、结构件、芯片等。
根据公司的测算,2024 年,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功率器件、磁元件、
电容、PCB、结构件和芯片等的采购均价变动 5%,则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平均影响
幅度分别为-3.01%、-3.69%、-1.89%、-1.25%、-1.70%和-0.57%,主要原材料的
采购价格变动对公司的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大。
如果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
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原材料成本上涨的压力,又或在价格下降时未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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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存货管理,将会挤压产品利润空间,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万帮新能源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降至为 3.52%,低于 5%。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
署日,万帮新能源持有发行人 84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67%。考虑到万帮新
能源控股子公司万帮数字为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根据审慎原则,公司在 2021
年 8 月之后对公司与万帮数字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为发行人关联方。
报告期内,公司对万帮数字的销售(含关联交易及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交易)
金额分别为 19,303.44 万元、20,904.38 万元和 19,441.79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19.54%、15.20%和 12.98%;公司对 ABB 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
此外,2022 年下半年,ABB 指定其充电桩代工厂 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Poland Sp. z o.o.、FLEXTRONICS AMERICA, LLC 和 Zollner Kft.向公司采购充
电模块。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公司向上述 ABB 指定代工厂销售金额合计
分别为 3,353.64 万元、5,864.37 万元和 575.41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3.39%、4.26%和 0.38%。
随着 ABB 和万帮数字自身业务的快速发展,以及与公司合作关系的不断深
入,公司与二者的交易占比未来可能会提升。若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制度不能得
到有效执行,出现不必要、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万帮数字、ABB 的交易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61,334.01 万元、61,713.94
万元和 49,971.79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62.08%、44.86%和 33.37%,集
中度较高。如果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出现不利变化、新客户拓展计划不如预
期,或者公司主要客户因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竞争加剧等原因导致其发生经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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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可能导致主要客户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量,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不
利影响。
报告期内,ABB 和万帮数字为公司重要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向 ABB 销售收
入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84%、16.64%和 7.79%,公司向万帮数字销售收
入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19.54%、15.20%和 12.98%。公司对重要客户存在
一定依赖。
和 11,668.09 万元,同比减少 16.77%和 49.03%,公司对 ABB 境外交易主体 30KW
充电模块供应份额从 2022 年的 100%下降到 2024 年的 60%;2023 年和 2024 年,
公司对重要客户万帮数字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0,904.38 万元和 19,441.79 万元,
总体变动不大。若未来公司重要客户受宏观经济影响业务需求下降,或其自身经
营、采购战略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无法与其继续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
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企业的发展需要坚实的技术研发基础、不断创新的能力以及对下游行业发展
的精准把握,拥有稳定、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公司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充电模
块厂商对电路拓扑设计、软件控制算法等方面的能力具有较高要求,需要大量拥
有相关技术能力的研发技术人员。尽管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一支具有一定技术能
力的研发团队,培养和储备了一定数量的研发技术人才,但是随着行业竞争格局
的不断演化,对人才的争夺必将日趋激烈,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在发展前景、薪酬、
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持续为研发技术人员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条件,或是缺乏相
关激励机制,可能会造成研发技术人员的流失,进而对公司研发技术实力及长远
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所处行业具有技术密集的特点,产品的核心技术是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
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的自主研发和技术积累,公司目前已经掌握了一系列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这些核心技术为公司产品的性能和品质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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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来源、持续创新的重要基础。未来,如果公司的核心技术
因保密措施不完善、未能及时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等原因,导致公司核心技术
发生泄漏,将可能削弱公司产品的技术优势,进而对公司市场竞争力、盈利水平
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功率器件、芯片等半导体材料是公司充电模块产品的重要原材料,对产品的
功能、性能和品质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国内的功率器件、芯片起步较晚,行业
发展相对滞后于国外,目前公司功率器件、芯片供应商体系以国外为主,国内为
辅的格局。公司采购的功率器件、芯片国外厂商主要包括英飞凌、德州仪器、美
高森美等企业。鉴于目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若相关国际供应商所在国家的贸易
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应商自身出现经营风险等情况,将可能对公司采
购的功率器件、芯片等重要原材料的进口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交货周期延长、
采购价格大幅上涨等,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位于深圳市光明区的华力特大厦,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租赁华力特大厦的面积合计为 9,992 平方米。产权所有人已取得了华
力特大厦相关的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
证等证书,并于 2015 年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并且该房产处于抵押和查封状态。根据法院出具的查封文件,该房产查封期限为
赁合同到期而无法继续使用房产,公司将面临因搬迁带来的损失,并可能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是一家以研发和技术为驱动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资源投入于核心技术
和新产品的开发、设计中,除涉及核心商业机密的软件烧录工序外,公司其他生
产工序,包括 SMT(贴片)、DIP(插件)、组装、测试、老化和包装均涉及外协生
产。报告期内,公司外协采购金额分别为 6,352.62 万元、9,781.52 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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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导致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因为外协加工商自己经营风险导致无法按期
交货或者公司产品被扣押等,将会影响到公司产品的口碑和公司信誉,进而对公
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8,843.48 万元、18,297.69 万元
和 20,823.14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9.54%、13.60%和 12.24%,占比
较高。存货金额较高且有所波动,主要是为适应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保障对下游
客户及时供货而调整备货规模。虽然公司已制定较为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配备
良好的仓储环境,并对过期、毁损和呆滞存货严格计提跌价准备,但由于市场行
情的不确定性,如果行业需求下滑或公司经营出现误判,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积压,
使得公司面临存货减值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充电模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总投资 27,282.37 万
元,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 27,465.19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
的固定资产投资占比较高,随着固定资产按计划分批分次投入,预计未来固定资
产折旧金额将大幅上涨,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最高超过 3,500.00 万
元。
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行
业发展趋势的判断,考虑自身技术实力、管理能力及下游市场需求情况等因素而
做出的审慎决策。但如果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行业竞争加剧、市场需求突变等不
利情况的发生,则有可能导致项目建设期延长、收入增速不及预期、新增产能无
法消化等情况发生,致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如若本次募资投
资项目未及时达成利润目标,则公司将面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增加而导致公司盈
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是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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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发展,密
集出台了多项与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备设施相关的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以促
进行业的科技创新和持续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新能源汽车的电气化、智能化、
较好的用车体验获得越来越多消费者认可,新能源汽车消费由早期的政府补贴推
动逐步转化为自主消费推动,关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的政策出现退坡,根据财
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 2022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海外新能源汽车市场方面,公司产品的海外终端应用市场以欧洲、美国为主。
车禁售时间从 2030 年推迟至 2035 年;德国于 2023 年 12 月提前取消原定于 2024
年年底取消的新能源汽车补贴;2024 年 3 月,拜登政府推出了最新汽车尾气排
放标准,较最初提案,最终版本方案降低了纯电动汽车销量预期,以便制造商有
更多时间用于向电动汽车转型;2025 年 1 月,特朗普政府取消了前总统拜登签
署的《加强美国在清洁汽车和卡车方面的领导地位》的行政令,该行政令提出到
特朗普政府下令美国各州暂停一项 50 亿美元的电动汽车充电站计划。除此之外,
奔驰、奥迪、大众、通用、福特、沃尔沃等欧美车企也纷纷放缓电动转型计划。
受此影响,欧美国家充换电设备设施建设开始放缓,公司海外主要客户降低未来
业务预期,公司 2024 年外销收入下滑 31.01%,2025 年及未来外销收入存在进一
步下降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宏观经济波动、技术更迭等情况,将
对政策的落实或新政策的出台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存在因国家产业政策调
整导致下游产业发展不达预期或者下游产业投资放缓的情形,可能导致公司业绩
下降。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资本涌入,产业链上
下游各环节均面临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公司所处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设
施行业,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带动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市场规模不断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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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业发展前景良好。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内企业可能进行产能扩张,同时,行
业外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可能逐步进入,导致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价格波动,进
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2022 年第四季度以来,全球半导体功率器件供应紧张
情况开始有所缓解,充电模块产能得到有效释放,部分充电模块供应商如通合科
技计划进一步扩大产能,可能导致充电模块内外销市场竞争加剧。如果公司未能
把握市场机遇、准确判断行业发展方向,未能进一步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及时研
发新产品,未能有效加强管理、控制成本,则可能导致公司的竞争力下降,在激
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外销 收 入 分别 为 51,030.10 万元 、 61,466.40 万 元 和
期财务费用中的汇兑收益金额分别为 683.61 万元、671.21 万元和 259.21 万元,
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3.49%、2.50%和 1.01%。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业务以外币
结算,相关汇率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外销业务的毛利水平和汇兑损益。若公司
未来外销业务规模持续扩张,而公司不能采取有效的汇率应对措施,则汇率大幅
波动可能导致公司外销业务的毛利率下降和汇兑损失增加,从而对公司当期经营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外销 收 入 分别 为 51,030.10 万元 、 61,466.40 万 元 和
产品主要销售至欧洲、亚洲(中国大陆以外)等海外市场。
拜登政府正式发布了全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网络最终规定,新规要求,所有受联
邦政府资助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必须在美国生产,另外,从 2024 年 7 月开始,至
少 55%的充电站零部件成本必须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未来,
若公司主要境外客户或主要境外市场的政治、经济、贸易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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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会影响公司产品在境外的销售,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书,税收优惠期三年;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取得编号为 GR202344206036 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税收优惠期三年,即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公司的企
业所得税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缴纳。
报告期各期,高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068.47 2,639.00 2,079.57
利润总额 28,473.25 30,420.58 22,420.85
税收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 7.26% 8.68% 9.28%
如果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无法通过复审,导致公司无法享受 15%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将会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十、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近年来由于国家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密集出台了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
础设备设施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
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各功率等级充电模块,发行人所
处行业整体发展态势良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且发行人在新能源汽车直流充
电设备核心部件细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技术、产品、客户、服务和质量
管理等方面的竞争优势较为明显,经营管理稳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企
业未来发展战略和规划定位清晰。在市场和经营环境不发生较大变化情况下,若
发行人战略和规划能得到有效执行,将为发行人未来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保荐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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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
场环境、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主要客户及
供应商的构成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
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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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
查意见
民生证券作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优优绿能本次证券发行
项目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保荐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保荐
人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本保荐人
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成
立于 1992 年 5 月 16 日,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万元,负责人为孔鑫,持有《律
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本保荐人与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拟
在本次见证服务结束后,通过自有资金向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支付 8 万元(含
增值税)作为本次发行见证的律师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等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人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
为的情况。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民生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聘请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
复核机构,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上海众华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上述机构均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还有偿聘请了 Len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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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ehelin 律师事务所、香港何韦律师事务所、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第一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境外股东 ABB E-Mobility AG 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与香港何韦律师事
务所、香港麦家荣律师事务所签订了相关服务协议,由后者为发行人子公司优优
绿能国际有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发行人以自
有资金支付合同价款。
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合作合同,由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为发
行人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相关咨询服务。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
并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分期支付合同价款。
经核查,发行人已与上述第三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发行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
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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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耀 张腾夫
项目协办人:
冯舒婧
内核负责人:
景 忠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学春
保荐业务负责人:
王学春
总经理:
熊雷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顾 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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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07 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深圳市优优绿能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授权陈耀同志、张腾
夫同志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
工作。
特此授权。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耀 张腾夫
法定代表人:
顾 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