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勤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上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路699号华勤全球研发中心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
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
次 股 东大 会的 股东及 股东代表 (或 代理人 )共805 人 ,代 表公 司股份数为
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766,089,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 48,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40,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同意 766,086,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0%;
反对 49,7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42,1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766,091,9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7%;
反对 46,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39,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763,193,3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4%;
反对 2,943,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1%;弃权
总数的 0.0055%。
(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766,049,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
反对 85,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43,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624,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88%;
反对 85,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4433%。
(6)《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同意 757,581,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78%;
反对 8,55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62%;弃权
总数的 0.006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56,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30%;
反对 8,551,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780%;弃
权 45,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0%。
(7)《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629,146,59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659,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3%;
反对 53,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80%;弃权
股份总数的 0.4207%。
(8)《关于 2025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 766,083,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
反对 52,6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 42,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同意 761,311,2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7%;
反对 4,809,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78%;弃权
总数的 0.0075%。
(10)《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取消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同意 766,080,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
反对 54,7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43,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655,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54%;
反对 54,7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3%;弃权
股份总数的 0.4433%。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765,868,2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5%;
反对 264,6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弃权 4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766,077,0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反对 58,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 43,0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13)《关于申请注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 765,867,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
反对 252,2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弃权 59,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