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谢凤
仪律师、刘璐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案的公告》;
度的公告》;
所的公告》;
议公告》;
议公告》;
程》”);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5 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
(二)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
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012)、《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广
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广东天禾农
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5-014)、《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7)。
(四)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
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
章程》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长刘艺先生担任主持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连越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 2025 年 5 月 6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
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8,539,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6.9799%。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 9,884,27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2.84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58 人,代
表股份 10,597,97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3.0490%。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13,7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 0.25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154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9,884,27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2.8436%。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原因请假未出席会议。
连越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经核查,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
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连越律师进行
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对上述议案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同意股数 138,030,3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160%;反对 345,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04,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906%;反对 345,1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565%;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29%。
本议案同意股数 138,023,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114%;反对 351,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7%。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8,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302%;反对 351,5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169%;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29%。
本议案同意股数 138,048,3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290%;反对 362,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0%。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22,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605%;反对 362,6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216%;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9%。
本议案同意股数 138,054,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333%;反对 345,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28,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161%;反对 345,7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21%;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17%。
本议案同意股数 137,921,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370%;反对 437,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6%。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95,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593%;反对 437,9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321%;弃权 64,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86%。
本议案同意股数 137,958,3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640%;反对 426,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0%。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32,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112%;反对 426,4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236%;弃权 38,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52%。
本议案同意股数 138,050,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302%;反对 356,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24,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765%;反对 356,9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678%;弃权 16,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57%。
经连越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年
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 涛
经办律师:
谢凤仪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