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旗科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致: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17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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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淞北路 30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
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表决权的股份为 24,899,35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8%。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965,300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
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4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1,864,657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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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召集人资格及查验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
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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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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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杨学良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