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3 号)核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5,000 万股,发行
价格为每股 21.52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7,600.00 万元,扣除保荐承销
费用、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上市手续
费用及其他费用 8,573.33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9,026.67 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2361Z0017 号)。上述募集资金现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 年 3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背景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兴
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 2025 年 3 月 25 日、2025 年 4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与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2025 年 5 月 13 日,
公司、兴通海运(香港)有限公司、兴通海马航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泉州分行及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公司、兴
通海运(海南)有限公司、兴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兴通开荣航运有限公
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及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六方监管协议》;公司、兴通开勇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泉州分行及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以下为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NRA811130101060
兴通海运(香港)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NRA811130101060
兴通海马航运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 14080112196010890
兴通海运(海南)有限公司
泉港支行 3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 NRA140801121960
兴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
泉港支行 108269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 NRA140801121960
兴通开荣航运有限公司
泉港支行 1081943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
兴通开勇航运有限公司 NRA092987
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兴通海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兴通海马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甲方一”、“甲方二”与“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账
号为 NRA8111301010600941541,截至 2025 年 5 月 7 日,专户 1 余额为 0 万元;
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账号为
NRA8111301010600941951,截至 2025 年 5 月 7 日,专户 2 余额为 0 万元;
上述专户(“专户 1”和“专户 2”以下可合称“专户”)仅用于【外贸化
学品船舶建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专户 1 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3,100 万元,专户 2 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
为 3,100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
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
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
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
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
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二、甲方三专户及甲方二、甲方三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
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账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
三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甲方三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二、甲方三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法律)管辖与解释。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
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六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兴通海运(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兴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兴通开荣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四”)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与“甲方四”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账
号为 1408011219601089035,截至 2025 年 5 月 7 日,专户 1 余额为 0 万元;
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账号为
NRA1408011219601082694,截至 2025 年 5 月 7 日,专户 2 余额为 0 万元;
甲方四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3”),账号为
NRA1408011219601081943,截至 2025 年 5 月 7 日,专户 3 余额为 0 万元。
上述专户(“专户 1”、“专户 2”和“专户 3”以下可合称“专户”)仅
用于【外贸化学品船舶建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专户 1 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3,400 万元,专户 2 存放募
集资金的金额为 3,400 万元,专户 3 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3,400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
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
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
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
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
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专户及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募集资金涉及
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账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二、甲方三、甲方四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
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
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
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法律)管辖与解释。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
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兴通开勇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NRA092987,截至 2025 年 5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外贸化学品船舶建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1,700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
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
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
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
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
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
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因国家政策、相关法律限制、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等非乙方
原因,导致划款指令无法及时执行或未执行的,或因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
其他有权机关执行对专户内资金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不视为乙方对本协议
的违反,乙方不因此承担责任。
(15)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法律)管辖与解释。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
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