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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且至少包括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公司将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将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
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出现紧急事由需
召开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须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内控制度;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
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