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蒲贵洋、耿玉龙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1231.SZ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6 号橡树街区 B 楼 11803 室
主要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6 号橡树街区 B 楼 11803 室
法定代表人 郑敬敏
实际控制人 郑敬敏
联系人 袁江
联系电话 029-8177728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8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8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
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2023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年 10 月 18 日、2024 年 11 月 21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
况
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项目 工作内容
情况、业绩情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
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2023 年 10 月 18 日、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
、《内部审计制度》、
《关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联交易制度》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37,639.18 万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元,投资于“绿色农药制剂智能数字化工厂技术改造项目”、 “研
情况
发中心项目”、 “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已将募集资金使
用完毕,其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在建设过程中,公司募集资金
已累计投入 23,689.58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5,001.18
元(含已结算利息)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股东大会情况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三会。
(一)2022 年度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意见情况
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
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综上,保
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项目 工作内容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农心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置换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
安排。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
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
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上格之路提供借款用于上格之路
作为实施主体的“绿色农药制剂智能数字化工厂技术改造项目”
和“研发中心项目”的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7 日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本次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二)2023 年度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使用暂时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农心科技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农心科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项目投资支出和主营业务正常
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时
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
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使用暂时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对发行人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及
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无偿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利于
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对该项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相关
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农心科技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 年度农心科技募集资金
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综上,保荐
机构对农心科技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对发行人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
资金额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项目 工作内容
农心科技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方式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等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独立董
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此事项尚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调整部分募投
项目投资金额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本次使用部
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使用用途和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
用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
开展,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
报。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对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农心科技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三)2024 年度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 月 27 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使用暂时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农心科技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
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项目 工作内容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农心科技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 2023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对发行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
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且公司已明
确了具体支付及置换的操作流程,流程清晰合理,不会影响公司
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同意。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
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
议。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
户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农心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综上,
保荐人对农心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本次使用部
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也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会对公司
项目 工作内容
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
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综上,保荐人对
农心科技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
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
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
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已履
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法》
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使用暂时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农心科技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
上,保荐人对农心科技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无异议。
(四)2025 年度
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农心科技的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基本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 2024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 2024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项目 工作内容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2023 年 12 月 9 日,因顾培
培先生工作变动,不能继续担任持续督导期的保
荐工作,华泰联合证券指派郭旺辉先生接替顾培
培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
不能继续担任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华泰联合
证券指派耿玉龙先生接替郭旺辉先生担任公司的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农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农心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农心科技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蒲贵洋 耿玉龙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