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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 020 号
致: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司”或“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
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顺宏路 1 号办公楼 8 层会议室召开。
为:
(1)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
(2)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
股东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5 名,持有公司股份 100,640,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5.4910%。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持有公司股份 41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25%。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信达
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
络投票时间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
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635,5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表决结果:同意 100,635,5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表决结果:同意 100,635,5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表决结果:同意 100,635,5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81,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48%;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3152%。
表决结果:同意 100,335,5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05,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81,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773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9.2263%。
表决结果:同意 652,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82%;反
对 9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2%;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4,7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18%;反对 93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73%;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1609%。
表决结果:同意 100,515,0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1%;
反对 9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5,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0,634,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1%;
反对 9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5,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80,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58%;反对 93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0%;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315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