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的说明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江苏朗研生命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次交易”)。
一、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二、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综上,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
四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特此说明。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