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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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
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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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了《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号万马创新园办公楼 6 楼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系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在该系
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在该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会议
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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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30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即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和股
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所持股份总数为 30,291,63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65%。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
投 票 时 间 内 通 过 网 络 系 统 进 行 投 票 的 股 东 为 1,631 名 ,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为
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视频方
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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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302,112,5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0%;284,5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314,926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4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02,079,9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2%;292,5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339,526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22%。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02,080,3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3%;316,6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315,026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41%。
本议案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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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302,048,96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0%;430,3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1%;232,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42,453,13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23%;430,301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980%;232,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
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7%。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02,135,2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5%;283,6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7%;293,126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68%。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00,559,83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91%;1,894,42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8%;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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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40,964,0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85%;1,894,42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938%;257,702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77%。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01,932,7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6%;432,3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8%;346,902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46%。
本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302,029,33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5%;317,50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9%;365,12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42,433,5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68%;317,501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364%;365,12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
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8%。
本议案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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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302,013,04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1%;431,21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5%;267,702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42,417,22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90%;431,218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1%;267,702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
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9%。
本议案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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