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以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北京阳光诺
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
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
《激励计划(草案)》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
明。
(三)《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
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委员(签名):
刘宇晶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委员(签名):
何壮坤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委员(签名):
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