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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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麒
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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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麒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12,019,10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42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0,837,626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8.8128%。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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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2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181,4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9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2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1,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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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805,62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3%;反对:195,91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4%;弃权:17,5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67,99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310%;
反对:195,91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82%;弃权:17,569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7%。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760,7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1%;反对:200,91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8%;弃权:57,48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23,0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294%;
反对:200,91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052%;弃权:57,484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4%。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733,32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2%;反对:223,91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6%;弃权:61,8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5,69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115%;
反对:223,91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519%;弃权 61,869 股,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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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66%。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769,8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194,8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弃权:54,3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2,2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023%;
反对:194,8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959%;弃权:54,369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18%。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690,77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1%;反对:269,73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弃权:58,58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53,15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108%;
反对:269,73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307%;弃权:58,584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8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728,15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8%;反对:223,91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6%;弃权:67,03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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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03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0,52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741%;
反对:223,91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519%;弃权:67,037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4%。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海、唐颖、黄小卫回避本项表决。
同意:37,904,47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47%;反对:236,61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2%;弃权:71,10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8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3,7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541%;
反对:236,61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272%;弃权:71,109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87%。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755,0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5%;反对:198,9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9%;弃权:65,0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17,4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497%;
反对:198,9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429%;弃权:65,069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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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742,7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7%;反对:212,8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4%;弃权:63,4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5,1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086%;
反对:212,8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194%;弃权:63,469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2%。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742,7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7%;反对:212,8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4%;弃权:63,4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5,1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086%;
反对:212,8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194%;弃权:63,469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2%。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海、徐建春、唐颖回避本项表决。
同意:28,685,4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6%;反对:218,91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59%;弃权:54,85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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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7,71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285%;
反对:218,91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287%;弃权:54,854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28%。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海、唐颖、黄小卫回避本项表决。
同意:37,963,81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反对:195,912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7%;弃权:52,4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3,09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771%;
反对:195,91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82%;弃权:52,469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1%。
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549,4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5%;反对:399,0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2%;弃权:70,5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1,83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499%;
反对:399,0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795%;弃权:70,541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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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745,73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1%;反对:217,8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8%;弃权:55,4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8,11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625%;
反对:217,8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426%;弃权:55,469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49%。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740,6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7%;反对:219,8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弃权:58,5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3,0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332%;
反对:219,89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119%;弃权:58,541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49%。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751,2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6%;反对:210,41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弃权:57,48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13,58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255%;
反对:210,41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091%;弃权:57,484 股,占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740,12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4%;反对:217,11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4%;弃权:61,8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2,49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872%;
反对:217,11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762%;弃权:61,869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66%。
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749,2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7%;反对:210,41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弃权:59,48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11,58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562%;
反对:210,41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091%;弃权:59,484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4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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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565,03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8%;反对:403,1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2%;弃权:50,8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7,41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679%;
反对:403,1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266%;弃权:50,869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55%。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560,13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5%;反对:399,0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2%;弃权:59,8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2,51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532%;
反对:399,0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795%;弃权:59,869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73%。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562,52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7%;反对:399,0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2%;弃权:57,48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4,89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55%;
反对:399,0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795%;弃权:57,484 股,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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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4%。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585,52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5%;反对:376,0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4%;弃权:57,48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7,89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018%;
反对:376,0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328%;弃权:57,484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4%。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558,53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8%;反对:399,0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2%;弃权:61,4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0,91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177%;
反对:399,0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795%;弃权:61,469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27%。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554,9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1%;反对:405,11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1%;弃权:59,08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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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717,27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103%;
反对:405,11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888%;弃权:59,084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9%。
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556,83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反对:400,7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弃权:61,4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9,21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739%;
反对:400,7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234%;弃权:61,469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27%。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555,41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3%;反对:402,21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7%;弃权:61,46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7,79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539%;
反对:402,21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433%;弃权:61,469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27%。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564,42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5%;反对:39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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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9%;弃权:60,58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6,79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658%;
反对:394,0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563%;弃权:60,584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78%。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528,8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397,8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6%;弃权:92,38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1,2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087%;
反对:397,8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719%;弃权:92,385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95%。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11,597,52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2%;反对:371,0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弃权:50,48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59,89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174%;
反对:371,09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096%;弃权:50,484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