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相关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
验。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
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
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
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
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董事长后,应尽快按
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
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
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
规则、相关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
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