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直科技: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19: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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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深圳市方直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等。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
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
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
决策权:董事会有权审议并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大交易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50%以内,且绝对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内,且绝对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内;
以上、50%以内的重大交易事项,且绝对金额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内;
以内,且绝对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上述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生产或经营安
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
确定性及其对策。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作合同。
并将审批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投资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 投资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
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
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投资部
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
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
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十四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
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
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
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
行。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
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是指“至今不超过12个月的最近一
次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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