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动力: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1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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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零二五年五月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
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
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 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
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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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其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
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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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四)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效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第(五)
项第1点所述标准的,适用第(五)项第1点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
指定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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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七)社会责任事项:
  (八)环境信息事项:
合利用情况;
  从事火力发电、钢铁冶炼、水泥生产、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
行业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前款第1至7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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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九)其它重大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出现本条第(九)款、第(十)款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披
露,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
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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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4)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5)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6)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7)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8)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10)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11)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
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1)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
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2)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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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第三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
最终投资者。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
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
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
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负责
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
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
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
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
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
露。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
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
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
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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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
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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