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非公开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受公司董事会委派的公司内部非公
开信息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广大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播有关涉及公司内部非公开信
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U盘、移动硬盘等涉及内部信息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二章 内部非公开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四条 内部非公开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 1 页/共 5 页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变动;
产的30%;
第 2 页/共 5 页
赔偿责;
措施;
第三章 内部非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部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知
情人”)主要包括: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律师、券商等;
人员;
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非公开信
息;其中,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
第 3 页/共 5 页
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为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向知
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时,应遵循本制度之规定;知情人对其接受、
知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之非公开信息,应负保密责任,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九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
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
予以补救。
第十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
加强内部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
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
正式公告。
第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
非公开信息内容、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非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公司内部非公开信
息。非知情人员自知悉内部非公开信息后即成为知情人员,受本制
度约束。
第十五条 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公司内部非公开信息的文件、U
盘、移动硬盘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
第 4 页/共 5 页
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非公开信息尚未公布前,知情人员应遵
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部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接触有关内部非公开信
息的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等岗位知情人员,在有利于内部信息的保
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八条 公司知情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有关内部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内部信息公开之前,档案、财务、统计工作等知情
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
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部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知情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
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知情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 5 页/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