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 江中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docx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09 19:02:1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
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至 2025 年 5 月 8 日在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 168 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
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工作指引》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工作指引》《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工作指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江中药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