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盈电子”)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
励计划”)的规定,就日盈电子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日盈电子如下保证:日盈电子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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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
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日盈电子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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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告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3 元(含税)。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
股票授予/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和调整
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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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回购价格:P=P0-V=9.95-0.03=9.92 元/股,其中:P0 为
调整前的预留授予/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预留授予/回购
价格。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P0-V=15.94-0.03=15.91 元/股,其中:P0 为调整前的
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 9.95 元/股调整为
(二)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预留授予/回购/行权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
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调整
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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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预留授予/回购/行权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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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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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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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