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20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拟参股设立合资公司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拟参股设立合
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
能源”)与中铜西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铜西藏”)、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开投”)以现金出资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其中,宁夏能源拟出
资人民币 113,925.83 万元,持有合资公司 23.90%的股权。有关前述事项详情,请见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拟参股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09)。
式签署了《出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签约主体: 甲方:中铜西藏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合资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66,771,080.00 元。
及出资: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认缴注册资本:2,674,158,575.88
元,持有公司 56.1%的股权。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认缴注册资本:1,139,258,288.12
元,持有公司 23.9%的股权。
(3)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认缴注册资本:953,354,216.00 元,
持有公司 20.0%的股权。
各方须于合资公司成立后按照如下时间安排,足额实缴全部注册
资本 4,766,771,080.00 元。原则上,各方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实
缴注册资本,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合资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各方足
额实缴注册资本共计人民币 289,009,365.33 元,其中:
甲方实缴:人民币 162,134,253.95 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乙方实缴:人民币 69,073,238.31 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丙方实缴:人民币 57,801,873.07 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合资公司设立后,
各方根据合资公司建设投资安排两年内根据合资公
司需要,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共计人民币 1,658,930,074.67 元。
甲方实缴:人民币 930,659,771.89 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乙方实缴:人民币 396,484,287.85 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丙方实缴:人民币 331,786,014.93 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合资公司设立五年内,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
剩余出资人民币 2,818,831,640.00 元。注册资本足额实缴到位。
甲方实缴:人民币 1,581,364,550.04 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乙方实缴:人民币 673,700,761.96 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丙方实缴:人民币 563,766,328.00 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间不超过规定时间 90 日的,视为按时缴足。缴足应缴出资的时间
超过规定时间 90 日的,则自第 91 日起,至缴足之日止,应当向
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协议其他方每日支付应缴未缴金额 0.03%
的违约金。协议其他方按其已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前述违约金。
本条款违约金计算上限是 90 日。
守约方不解除本协议的,守约方有权选择缴纳违约方尚未缴纳的
出资额,或者选择调减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上述情况下,各方的
出资比例根据守约方的选择进行相应调整,合资公司内部组织机
构的构成方式由出资方根据届时新的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违约方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配合;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其
到期未缴纳出资额 5%的违约金。
费用承担: 1.合资公司因设立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待合资公司设立
后前述费用由合资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费用,由全体出资人向有关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各出资人之
间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利润分配及 1.合资公司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亏损承担: 积金后,如果有可供分配利润,各方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约定,
按年度及各实缴出资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分配。
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未履行、不及时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协议
项下义务,并且在协议其他方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
(2)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办理本协议项下各种批准、备案或登
记程序;
(3)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
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
漏或有误导;
(4)因该方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协议其他方在本协议项下应
当获得的权利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
(5)一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丧失民事主
体资格;
(6)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其他情形。
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且
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
行义务;
(3)依照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发出书面通知单方
解除本协议,解除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4)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履行本协议
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
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
(5)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当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
约方;
(6)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利或救济。
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
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当以应付未付款金额为基准,每迟延一天按照万分之五向守约方
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
补因此给守约方或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要求赔
偿。
约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因违约方违约行为导致享有优先权一
方因实际行权时间与应当行权时间不同造成的价差损失。
偿损失等义务外,守约方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催告费、诉讼费或
仲裁费、交通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费用应当由违约方继续承担。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
条件: 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备查文件:中铜西藏矿业有限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开发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出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