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作为第一
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由董事
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
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媒体信息的日常管理,监控重要舆情动态,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或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
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九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各部门等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
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各分子公司、各部门等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其他各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舆情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
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
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
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知情人员对舆情管理工作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
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本制度
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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