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缘药业: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2 21:13:4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披露义务;
懂,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任;
书直接领导。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或其他组
织)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上交所咨询。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照有关规定向上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料;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
律责任的内容;
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
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
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责任: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总
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
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
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
内容与时限提交;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的责任: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
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
任。
     第十五条 监事的责任: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
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
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
告等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
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
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审查程序:
作;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签发。
  如临时报告为董事会决议,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
  如临时报告为监事会报告、决议,应在监事会审议后,由监事会召集人签发;
  独立董事报告由其自行签发;
稿的审定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
送达上交所。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四十一条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交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
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将拟披露的信息送交上交所审查,同意后办
理在指定媒体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报送江苏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
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邮政编码:222047)。
  第五十三条   股东咨询电话:0518-85521990,电子信箱:fzb@kanion.com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
合并处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执行,并及时对该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康缘药业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