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付鸣)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2 19: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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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谨慎、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本人现向股东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请予审查。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付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任宜昌地区物资局职
员,现任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2022 年 2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
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已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除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情形。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本人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不存在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湖北
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会议,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
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
人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情况。
席会议,其中现场参会 12 次,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 2 次。本人积极
参与董事会各项决策,在董事会议案审议中,本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
意见和建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在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列席了各次股东会。
  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有关规定,审议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
相关议案及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有效地履行
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议案》。
  (3)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议案》。
资料并与相关人员充分沟通等方式,充分了解相关议案的详细情况,
谨慎行使表决权,审议同意全部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
履职情况如下:
  (1)2024 年 3 月 7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制订<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制订<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 2024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 2024 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
权或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 2024 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2024 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议案。
  (7)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4 年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现场办公及实地考察情况
  本人在报告期内多次到公司现场工作,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会会议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与公司管
理层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保持联系,听取管理层汇报,
深入了解公司运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2024 年 3 月,
本人及同行人员到公司股份本部、新宜化工等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
了解子公司财务、业务状况。同时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治理和
内部控制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事项进行了充分关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相关工作人员充分
配合本人开展实地考察、出席会议等工作,积极提供审阅资料,报告
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回复,使我们
能够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动态,为我们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
的支持。
  (四)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
运营管理、财务管理、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认真查阅相关资料,
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于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
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和介绍,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
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与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本人与公司审计部门及年报审
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就定期报告及
财务问题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并就生产经营中本人
重点关注的问题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探讨,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
公正。同时,在对定期报告审核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
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审议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出售
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
限公司 100%股权或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前述议案严格履行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
会或股东会等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根据决策情况严格履行了披露义务,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
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各项关联交易工作均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报告期内,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要求,编制并
按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
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对上述报告严格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
会等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北宜化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决策情况严格履行了披
露义务。
    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阅了《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
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在
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
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
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该事项已经 2024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对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等文件、诚信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本人认为该所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
                  同意聘任该所为公司 2024
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对上述事项严格履行了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公司根据决策情况严格履行了披露义务。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财务负责人未发生人员变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副总经理严东宁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
副总经理职务,辞任后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发
放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薪酬发放与年报披露情况一致。
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前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
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以 4.22
元/股的价格向 587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 2,50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会
议议案,切实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客观、公正地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对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与支持表示
衷心感谢!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付鸣)》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付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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