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1 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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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西藏矿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
董事牟文、王蓓、杨勇、邓昭平、严洪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牟文、王蓓、杨勇、邓昭平、严洪的任
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
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
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4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牟文,于 2021 年 3 月起任职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任职
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
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此处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不适用
     经自查,本人在 2024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牟文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4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王蓓,于 2021 年 3 月起任职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任职
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
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此处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不适用
     经自查,本人在 2024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王蓓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4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杨勇,于 2021 年 3 月起任职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任职
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
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此处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不适用
     经自查,本人在 2024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杨勇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4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邓昭平,于 2021 年 3 月起任职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任
职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
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此处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不适用
     经自查,本人在 2024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邓昭平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4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严洪,于 2021 年 3 月起任职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任职
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
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此处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不适用
     经自查,本人在 2024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严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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