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
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备案等管理事宜。董事会办公
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依据其
合法的职责、权利和行为可以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核心管理人员(如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
(十一)与前述各项情况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及时记录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
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或及时签署公司提供的确认
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文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
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信
息登记管理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按公司的要求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各类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及衍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公司的要求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公司的要求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
公司应当要求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
第七条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按规则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
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本制度、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的、属于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以
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属于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应把相关人员
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其行为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
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
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