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期货: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31 19: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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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331 第 0216 号
致: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华期货”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
意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3月1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南华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9)(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
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
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31日下午2: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横店大厦9层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体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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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1人,代表股份数为453,977,8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141%。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
代表股份数为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9人,代表股份数为453,97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5.114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39人,代表股份数为4,37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2%。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
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37人,代表股份数为4,376,7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1%。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
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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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4: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议案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议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7: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8: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9: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10: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11:关于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12: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1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15:关于公司就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6:关于公司就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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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17:关于公司就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18:关于公司就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19:关于公司就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20:关于公司就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21:关于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453,84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10%;
反对 120,900 股,弃权 10,600 股。
   议案 2: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53,84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10%;
反对 120,900 股,弃权 10,600 股。
   议案 3: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53,84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97%;
反对 120,900 股,弃权 16,6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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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4: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 450,59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541%;
反对 3,380,900 股,弃权 5,100 股。
   议案 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 453,8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74%;
反对 142,600 股,弃权 5,100 股。
   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53,86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60%;
反对 94,300 股,弃权 14,400 股。
   议案 7: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450,49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336%;
反对 3,402,500 股,弃权 76,700 股。
   议案 8: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450,50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342%;
反对 3,456,600 股,弃权 19,900 股。
   议案 9: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4,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3917%;反
对 127,900 股,弃权 73,800 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10: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4,1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5060%;反
对 127,900 股,弃权 68,800 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11:关于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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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450,50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341%;
反对 3,403,800 股,弃权 72,900 股。
   议案 12: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450,55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462%;
反对 3,410,100 股,弃权 11,900 股。
   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450,5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404%;
反对 3,403,200 股,弃权 44,900 股。
   议案 1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453,7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80%;
反对 127,800 股,弃权 108,000 股。
   议案 15:关于公司就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53,73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75%;
反对 187,500 股,弃权 50,400 股。
   议案 16:关于公司就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53,73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63%;
反对 187,500 股,弃权 55,900 股。
   议案 17:关于公司就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53,73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63%;
反对 189,400 股,弃权 54,000 股。
   议案 18:关于公司就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53,73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62%;
反对 191,400 股,弃权 52,400 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19:关于公司就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453,73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62%;
反对 189,500 股,弃权 54,300 股。
   议案 20:关于公司就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53,73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62%;
反对 189,500 股,弃权 54,300 股。
   议案 21:关于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 453,8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09%;
反对 129,900 股,弃权 47,6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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