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核
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或“公司”)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进行了详细核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006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10.00 万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7.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090.9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5,509.36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
告》(天健验〔2023〕第 1-10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
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
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30)。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项目概述、投资构成及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促进公司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把握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机遇,拓展
与丰富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域产品,推动公司持续自主创新及技术落地应用,实
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于上海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核心
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 10,000.00 万元,具体包括:设备购
置费及安装费 5,565.91 万元、研发费用 4,160.00 万元和预备费用 274.09 万元。
本项目是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及提升公司产品市场竞争
力的必要举措,本项目的实施将持续丰富公司产品品类,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竞
争力,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迪斯”)
为准
部使用超募资金
序号 项目 投资金额(万元) 占比
注: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三)项目必要性分析
为顺应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产品行业集成化的发展趋势,加快公司新技术、
新产品开发进度,公司通过本次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将进行下一代深度集成多
合一电驱动总成及面向混合动力汽车用 12 合 1 电力电子总成等项目的开发,以
满足市场对深度集成化、高功率密度及低成本化产品的迫切需求。通过本次项目
实施,公司不仅能够丰富产品品类、增强产品竞争力,还能帮助公司在新能源汽
车核心零部件领域树立领先地位,向更高效、更智能的方向发展。
公司深耕新能源汽车动力域,经过多年发展,现已在国内多地建立研发中心,
公司围绕电力电子技术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应用,构建了从硬件开发到生产工艺
的全流程系统性的电力电子产品共性技术体系和扎实丰富的技术平台。本项目的
建设不仅有助于加速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域产品特别是电驱系统产品的研发进
程,提高产品开发的灵活性和速度,还能以研发中心项目为支点辐射长三角地区,
快速响应长三角整车厂客户对技术创新的要求,并增强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动力域
中的技术研发实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飞速发展,人才竞争已成为行业竞争的核
心竞争力。因技术进步直接决定了整车性能的提升,吸引掌握前沿技术的专业人
才成为了实现技术突破与产品升级的关键要素之一。此外,随着消费者对新能源
汽车性能要求的提高,整车厂对于核心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及可靠性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本项目有助于公司引进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领域专业性技术人才,
提升研发实力,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四)项目可行性分析
为加快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件产业的有序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
产业政策予以支持,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发布的《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23)》中,将新能源汽车装
置、配件制造列为我国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2023 年 12 月国家发展改革
车用充电设备、汽车电子控制系统等列为鼓励类。本项目深度契合政策导向,项
目实施具备有利的政策支持,有助于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实
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自成立以来,公司通过十多年的持续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积累了 16 项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且围绕电力电子技术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应用,
在硬件开发、软件开发、系统设计、测试验证、产品结构和生产工艺等方面构建
了系统性的电力电子产品共性技术体系和扎实丰富的技术平台,可以满足产品的
性能和可靠性要求的目标,并能够快速、高效满足全球众多客户、众多新开发车
型多样化、定制化的同步开发需求。公司始终秉承“生产一代,研发一代,预研
一代”的整体研发策略,并正积极向电驱系统领域进行拓展和产业布局。本项目
的开展将有利于公司围绕电驱系统产品进行自主研发并持续进行产品迭代储备。
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始终坚持致力于新能源汽车动力域产品的研
发和创新。在研发人员方面,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共有研发人员 741 人
(本科及以上占比 77.46%),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21.62%;在研发设施方面,拥
有包括 CNAS 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技术产业化工程实验室及
深圳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内的多个高水平研究平台;在研发投入方面,
达到 27,998.08 万元,同比增长 42.36%。公司对研发创新的高度重视与长期投入
为公司本次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五)项目风险分析
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
济形势、行业前景的判断等综合因素做出。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
行业政策变化、市场变化、项目管理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存在项目进程未达
预期的风险;
续投入的过程,新增人员、折旧及摊销等费用可能将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短期
内出现下降的情况,短期内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六)保障超募资金安全的措施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履行完成后,项目实
施主体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投入的超募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和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
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
协议等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新建项目的实施进度,逐步投入募集资金。公司将
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一)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因本次“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二级控
股子公司上海威迪斯,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10,00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芜湖威
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威迈斯”)进行增资,再由芜湖威迈斯使用
此部分资金向上海威迪斯进行增资并全部计入注册资本,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口一号”)将放弃本次同比例增资上
海威迪斯的权利。
上海威迪斯将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分阶段投入募集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单
独建账核算,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二)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WB5BXN
成立日期 2019 年 5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1600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芳路 8 号 2 幢 604 室
法定代表人 宋德林
从事机电设备、新能源汽车电机、汽车动力总成专业技术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
经营范围 技术进出口业务,产品设计,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机电设
备、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芜湖威迈斯持股 94.50%,海口一号持股 5.50%。
股东构成 本次增资完成后,芜湖威迈斯持股 99.24%,海口一号持股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
财务指标
资产总额(万元) 55,180.74 19,132.83
负债总额(万元) 54,503.62 20,295.70
净资产(万元) 677.12 -1,162.88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
营业收入(万元) 46,225.46 13,565.44
净利润(万元) 1,839.99 -81.81
注:2023 年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上表中若出现数据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超募资金将用于“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符合国
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项目实施后将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预计投资效果明显,经济效益较好,将进一步提升
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从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及综合实力,有利
于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0,000.00 万元向控股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
术(上海)有限公司增资 10,000.00 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上述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
设新项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对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优势及综合实力具有积极作用。综上,公司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已经上市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
司长远发展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
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
王德慧 王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