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估
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兼职情况等有关信息,以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
在任独立董事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超过 3 家,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会外的任何职
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