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7 21: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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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公司-董-016-2025-V3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规范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
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笫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也
可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笫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的董事会全体董事,包括外部董事
和独立董事。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笫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半数以上。提名委员会应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笫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笫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笫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笫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笫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人员组成和结构(包括技能、知识和经验)作出年度检讨、协助董事会编制董
事会技能表,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订立有关于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并说明董事候选人如何促进董事
会成员多元化;
  (五)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至少每两年一次);
  (六) 就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评
估,当中须考虑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有在其他上市公司(香港主板或
香港创业板上市)担任董事职位及该董事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入以及
其他与董事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
  (七)评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八)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董事长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一)《联交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议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理由,并进行披露。
     笫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笫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笫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和提名人选,不干预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笫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笫十四条 董事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的需
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得将其作为董事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在董事会讨论新的董事人选前至少十(10)日(不包括发出通知及会
议当日),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笫十五条 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会候选人,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笫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笫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1)名委员有一(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笫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笫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笫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笫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半数以上委员需要回避的,应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议题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笫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笫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笫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笫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笫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笫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笫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联交所上
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修订后的《联交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联交所上市
规则》、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笫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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