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 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 2025-008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通知和
材料于 2025 年 3 月 7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中国人保大厦 1150 会议室以
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12 名,现场出席 12 名。会议由
丁向群董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
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形成以下会议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同意此次利润分配方案,认
为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综合考虑了本公司及子公司的业
务发展情况和需求、经营业绩、股东回报以及集团母子两级法人股权
及财务架构的影响等因素,符合本集团经营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同
时,本次利润分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5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5年度公益捐赠计划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改革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
值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加强本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
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
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10 号——市值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公
司制定了《市值管理办法》。
《市值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市值管理机
构与人员、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附则等
五个章节,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阅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4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情况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相关报告的议
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A股和H股定期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暨
审计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评价
及审计相关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审计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尽职报告和履职评价结
果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阅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徐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
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徐向先生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职务尚待股东大会审议及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任职资格。徐向先生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本议案已经提名薪酬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杨长缨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杨长缨女士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尚待股东大会审议及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任职资格。杨长缨女士简历、提名人声明及
候选人声明请见本公告附件。
本议案已经提名薪酬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贾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贾若先生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尚待股东大会审议及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任职资格。贾若先生简历、提名人声明及候选
人声明请见本公告附件。
本议案已经提名薪酬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此外,会议还听取了《2024 年度总裁工作报告暨经营管理工作报
告》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暨尽职报告)
》、《2024 年度会计
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并同意将《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暨尽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阅,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徐向先生简历
徐向先生,56 岁,现为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副主任,拟任
非执行董事。徐先生于 1991 年 8 月至 2011 年 11 月,历任财政部人
事教育司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综合处副处长、综合处处长。
长级)
。2018 年 8 月至 2023 年 1 月,历任中国财税博物馆党委副书
记、副馆长,党委书记、馆长。2023 年 1 月至今,任财政部财政票据
监管中心副主任。徐先生 1991 年 8 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获史学学
士学位;2000 年 9 月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
学位;2015 年 6 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附件 2
杨长缨女士简历
杨长缨女士,
曾任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Latham & Watkins
LLP)香港办事处公司部合伙人、大中华业务主席。杨女士曾为中国人
寿、中国银行、中国电力、中国金茂、中信证券等大型中国央企,以
及携程、快手、极兔等著名新经济企业成功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在香
港上市及合规、收购与合并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在法律业务领
域深耕 30 多年;曾获亚洲最佳证券律师、亚洲十五佳女律师、年度
中国法律精英“睿见领袖”等业界大奖。杨女士于 1995 年 9 月至 1997
年 11 月,任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Allen & Overy)香港办事处律师。
年 9 月至 2009 年 1 月,历任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深法律顾
问及合伙人;2009 年 2 月至 2024 年 12 月,历任瑞生国际律师事务
所香港办事处合伙人、公司部主席、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代理部全球
副主席和大中华业务主席。其中,2008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兼任
中国银行香港公司秘书。杨女士于 1985 年获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学士(LLB)
;杨女士于 1989 年获中国律师资格,1997 年获香港律师
资格在香港执业。
附件 3
贾若先生简历
贾若先生,39 岁,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研
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贾先生
于 2010 年 9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主任、
助理副总裁、车险责任险意外险承保人。2016 年 9 月至今,历任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助理教授、预聘副教授、长聘副教
授、研究员。2020 年 12 月至今,兼任上海商涌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技术领域研究总监、合作专家。2024 年 1 月至今,作为首席专家承担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于保险制度建设的国家风险管理体
系”。贾先生曾担任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偿付能力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
专家。贾先生 2008 年 7 月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获保险专业经
济学学士学位、法学双学士学位;2010 年 7 月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
学院,获风险管理与保险方向经济学硕士学位;2016 年 7 月毕业于
瑞士圣加仑大学保险经济学研究所,获金融学专业博士学位。
附件 4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现提名杨长缨女士、贾若先生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
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
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
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附件 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杨长缨,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规章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
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
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本人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薪
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
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长缨
附件 5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贾若,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规章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
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
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本人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薪
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
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贾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