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瀚川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苏州瀚
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证券法》、
《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规范运作》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
人的确定标准,其作为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亦不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效利益共建共享机制,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技术人才,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