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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暂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
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
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
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管理
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三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
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 上市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
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
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 公司收到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
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
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在窗口期前,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邮件、微信等方式发出提醒函,对窗口期禁止买卖股票的事
项进行提醒,并对窗口期结束日期做以明确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
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擅自买卖公司
股票,拟买卖公司股票前两日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备审
查,审查同意后才能买卖公司股票。
对于未经报备审查自行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本人进行以下处分:
(一)交易时间处在窗口期的,本人应该做出书面检查,将该部
分股票卖出后所得收益交公司,公司对其交易股票行为在内部会
议上通报批评;
(二)交易时间不在窗口期的,本人应该做出书面检查,公司对
其交易股票行为在内部会议上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
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
体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处
分,并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处理。违规行为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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