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
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
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
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下属企业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
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为重
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
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
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证券
事务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持续进
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包括:
(一) 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
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
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的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第(二)、(三)、(四)项交易发生前,无论金
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
拟达到或连续 12 个月内预计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与关联方拟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拟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
达到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
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
公司的影响等做出详细说明。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应及时报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客户
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
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拟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两个
交易日通过书面、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对外签署的涉及重
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报告人向证券事务部提供与所报告信息
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 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
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一节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适
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相应义务,公司派驻的董事应及时报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安排专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证券事
务部进行报告和沟通, 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
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
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不定期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
生的重大事件,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
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 向公司发送会议
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
大事件进行决议的, 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
件报证券事务部;
(三)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 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
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 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
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 报送文
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任何控股、参股公
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 并报公司备
案。
第二节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证券应遵守《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以下
事件时, 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动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
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第三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前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机要、档案、财务、计划、
统计、审计、文秘、法务、IT 等工作的人员;
(三)因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
划制订、财务报告编制、信息披露、为公司提供中介顾问服务等
各项工作而接触、获取涉密资料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
信息。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做好内部知
情者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
本制度规定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有关报告
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直至辞退等处分,
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
损失 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
大信 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冲突时,以《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
公司、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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