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3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三)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26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6日9:15~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开。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575人,代表股份228,067,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1.1548%。
其中: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08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60%;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各部
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同意227,686,6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0%,
反对2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弃权
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55,848,69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7%,反对228,1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弃权15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6%。
同意227,694,4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5%,
反对21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55,856,49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7%,反对219,2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8%,弃权153,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5%。
同意227,707,13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0%,
反对16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55,869,19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92%,反对169,8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0%,弃权19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潘子义 王袁红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