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25-011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间接股东刘好女
士、孙仕琪先生与公司董事长刘平山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契据》到期续签,
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福建山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实业”)
的通知,获悉山田实业的控股股东香港山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山田”)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为维护香港山田、山田实业以及上市公司控制
权和治理结构稳定,各方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契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平山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契据》,约定刘平山先生接受刘好女士及孙仕琪先
生所持全部香港山田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由此,刘平山先生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该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三十六个月,至 2025 年 3 月到期(具体内容详见
和《证券时报》的【2022-003】号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2022-009】号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已届满。经各方友好协商,刘好女
士及孙仕琪先生分别与刘平山先生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契据》,约定继续将各自
所持全部香港山田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刘平山先生行使,刘平山先生同意继续接受
该委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田实业及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二、《表决权委托契据》的主要内容
(一)刘好与刘平山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契据》
甲方/委托人:刘好
乙方/受托人:刘平山
截至本契据签署日,甲方(委托人)持有香港山田 410,000 股股份(占比 41%)
(下称“标的股份”),甲方同意继续将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
及无条件地无偿委托给乙方(受托人),且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乙方
同意接受该委托。
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香港山田的公司章程
(经不时修订)规定行使附带于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
本契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香港山田的股份所享有的收益权或
处分权。
本契据所述的委托表决权的期限为三十六个月,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起至
本契据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契据;除此之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
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契据,本契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孙仕琪与刘平山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契据》
甲方/委托人:孙仕琪
乙方/受托人:刘平山
截至本契据签署日,甲方(委托人)持有香港山田 50,000 股股份(占比 5%)
(下称“标的股份”),甲方同意继续将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
及无条件地无偿委托给乙方(受托人),且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乙方
同意接受该委托。
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香港山田的公司章程
(经不时修订)规定行使附带于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
本契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香港山田的股份所享有的收益权或
处分权。
本契据所述的委托表决权的期限为三十六个月,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起至
本契据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契据;除此之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
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契据,本契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其他事项
本次表决权委托续签事项不涉及股东权益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
在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刘平山先生仍实际控制香港山田,并通过山田实业在上
市公司拥有可支配表决权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13%,仍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表决权委托的到期续签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不会对上市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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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