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指引、《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
在审核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以下简称“本集团”)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查内控制度、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评价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等方面均发
表了相关意见或建议,现就 2024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任期自 2022 年
非执行董事汤谷良先生、李玲女士及王全弟先生组成,其中汤谷良先生为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配套指引、《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及其他
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2024 年,审计委员会共计召开了 12 次会议,全体委
员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并就本集团财务报告、关联/连交易等事项进行了审核,
并为本集团强化内控机制提出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我们根据本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和监管要求,切实履行
了对本集团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审阅工作,并对定期报告的编
制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年度报告的审计计划,并就审计的总体计划提
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并确定相关的时间安排。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我们与
年审会计师加强沟通,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会再一次审阅本集团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本集团的财务报告,并认为相关财务报告是真实
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和导致非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在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期间,我们与本公司聘请的境内外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合称“安永”)就审计范围、计划、方法等事项与安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认真督促注册会计师尽职尽责地进行审计,并确保如期出具审计报告。我们认为
安永对本集团进行审计期间,已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
展审计工作,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我们建议本公司续聘安永为 202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
本公司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报
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本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
同时督促本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执行该计划。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现内
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本集团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报告期内,我们对关联/连交易进行审核,未发现关联/连交易存在损害本公
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我们审议通过并提请董事会批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商业道德规范指南》。报告期内,我们听取了关于本集团 2024 年半年度
商业道德规范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在董事会授权下对本集团商业道德规范实施情
况进行了监督。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指引以及本公司《审
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恪尽职守,履行了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职责。2025 年,我们将继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更好地
完成本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职责。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