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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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业智能”
“公司”)与国浩律
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景业智
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景业智能本次实施的
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景业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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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业智能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景业智能的股
份,与景业智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景业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
意见,不对景业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景业智能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景业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景业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景业智能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一)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景业智能系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杭州景业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9 号)核
准,景业智能公开发行 2,06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景业智能”,股票代码“688290”。
经本所律师核查,景业智能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30108341815806X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乳泉路
公司(上市),经营期限自 2015 年 5 月 20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
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机械
电气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
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核电设备成
套及工程技术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
系统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机电耦合系统研发;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
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货
物进出口;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
计施工服务;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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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景业智能的登记状态为“存续”。根据景业智能
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景业智能有效存
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
(二)不存在禁止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景业智能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告》
(天健审〔2024〕3261 号),景业智能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3 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天健
审〔2024〕3267 号),景业智能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近 36 个月内利润分配已经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并已实施完毕,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
续,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景业智能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景业智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景业智能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且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景业智能具备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景业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杭州景业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景业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方式。
《激励计划(草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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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包含“释义”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激励对象的
确定依据和范围”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
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公司/激励对象
发生异动的处理”和“附则”等十四个章节。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以下内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
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
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的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
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归属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股票授予和归属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实施股权激励
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
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景业智能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的内容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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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景业智能已经履行的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拟定、审议、公示程序如下:
审议。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
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履行的后续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景业智能还将履行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续审议、公示程序如
下:
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单独统计和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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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回购。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
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
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本所律师认为,景业智能拟定、审议、公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以
及将后续履行的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及其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所律师核查,景业智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 34 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也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景业智能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
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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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景业智能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说明,景业智能将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随同本法律意见书一同公告本次董事会决议、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监事会决议及《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除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外,景业智能尚需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要求继续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
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并进一步履行其他后续的信息
披露义务。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应为激励对象
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股权激励计划对景业智能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章所述,
《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起草、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发表
核查意见并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程序将保证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和
合理性,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景业智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景业智能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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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章逸丰
为公司董事,公司其他现任董事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与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章逸丰已回避表决。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及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划的拟订和已履行的审议、公示等程序以及拟定的后续实施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式的财务资助,且不存在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实施相
关程序及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