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股份: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5 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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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谢凤仪律师、刘璐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
议公告》;
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2025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确
认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
议案》。
  (二)2025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5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唐晓明、
黄蕾回避表决,鉴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6)、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和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8)。
   (四)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9)。就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
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连越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星
期二)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09 号十二楼召开。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艺先生担任主持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2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3 月 25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5 日 15:00。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连越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止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
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8,514,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6.9727%。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 10,266,97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2.95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27 人,代
表股份 10,955,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3.1519%。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88,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 0.198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224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0,266,97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2.9537%。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原因请假未出席会议。
  连越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
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连越律师进行
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对上述议案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同意股数 137,581,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1355%;反对 74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5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755,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9.0495%;反对 74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8303%;弃权 45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广东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供销天润粮油
集团有限公司、罗旋彬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同意股数 12,146,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1.0776%;反对 72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65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765,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390%;反对 72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6431%;弃权 46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连越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为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涛
                    经办律师:
                             谢凤仪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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