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2025-004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不符
合激励对象资格,故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 28.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
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告》(公告编号 2024-052)
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至今,公告期已满 45 天,在
此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故其
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 28.8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及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 28.80 万股;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第一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
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51,56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 3.01 元/股,根据上述价格调整规定,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3.01-0.10=2.91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6
日披露的《创力集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3-03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
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50,76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5 元(含税)。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成权益分派。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 2.91 元/股,根据上述价格调整规定,本次
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2.91-0.15=2.76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披露的《创力集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
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3)。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计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650,760,000 股变更 650,472,000
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650,760,000 元变更为 650,472,000 元。公司股本结构变
动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260,000 - 288,000 3,972,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46,500,000 0 646,500,000
股份合计 650,760,000 - 288,000 650,472,0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
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
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
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激励计划》的安排,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尚需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
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