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2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舆情管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应对各
类舆情,从而防范化解舆情风险、维护提升公司价值,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
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流传的已经或即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信
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级分类
舆情分级 评估标准
普通级 1、对公开信息进行的简单转载,无实质性分析内容;
关注级 2、涉及敏感内容的报道,已引发投资者质疑(如热线电话、互动
平台等)、舆论关注超过正常水平。
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重大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舆情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有序协同、快速反应、
务求实效。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
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含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法务、
品牌(含公共关系)等职能的负责人;必要时,公司可根据具体舆情
的情况,组建临时的执行小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特定舆情应
对工作,执行小组负责具体事项的对接和实施。
第七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管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主要职责包括:
(一)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二) 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三)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政府机构等的汇报
沟通工作;
(五) 舆情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开展日常舆情管理工作及处理舆
情管理工作组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
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评估和研判风险,并
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含所属各相关部门)作为舆
情管理工作的协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和上报的相关工作,及时向舆情管
理工作组报告本单位/本部门日常经营中的舆情风险点;
(二) 对公司证券部发送的舆情线索、问询信息等进行核实、调
查,及时回复相关调查核实情况,根据需要提供书面证据;
(三) 对于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舆情,作为主
要责任人配合舆情管理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等开展应对工作;
(四) 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完整、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就舆情事项进行公开回应或者回复媒体,由舆情管理工
作组授权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含经董事会秘书许可的证券部专职人
员)统一办理,非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回应媒体关于舆情的相关信息或
者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涉及舆情的信息。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 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避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 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
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 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
定针对性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 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
不得基于主观推测进行回应;
(五)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报告。
态的严重性,如判断可能达到关注级或重大级,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情况调查,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当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董
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级舆情的处置:发现重大级舆情后,舆情管理
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
决策和部署,组织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并根据情况采
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迅速调查、核实舆情相关信息,掌握事件真实情况;编制
相关说明、澄清文稿,确定宣传引导内容;
(二) 搭建与媒体的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信息包含虚假信息的,
应当及时联系媒体进行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 根据舆情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其影响,确有必要的公司应当
及时发布澄清或说明公告,并做好信息披露及后续工作,同时可通过
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必要时可聘请
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
核查意见;
(四) 在开展上述(一)(二)(三)项工作的同时,公司应加强
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
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与投
资者沟通及时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避免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 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
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
应总结复盘舆情事件处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
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
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 关注级舆情的处置:关注级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处置,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采用上述重大级舆情处置的相
关举措,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给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
第十四条 普通级舆情的处置:普通级舆情由证券部根据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必要时可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处置。普通级舆情处置过
程中出现明显的风险蔓延、舆情升级趋势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和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十五条 必要时报请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舆情监控和
管理、重大舆情应对等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
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七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
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