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3 月 2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所有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产生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事前通知、事中报备、事后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持股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
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可在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第三章 股票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 不存在本制度规定的禁止交易的情形的说明;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
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
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了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禁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
“短线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短线
交易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弥补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
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
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