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要求对公司 2024 年度任职的 4 名独立董
事黄侦武、崔洪芝、武恒光、高永峰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黄侦武、崔洪芝、武恒光、高永峰的独立性自查报告以
及年度履职情况,上述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
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
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公司独
立董事在 2024 年度始终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其履职行为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严格规定和要求,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公正、独立
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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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