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度—202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度—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并平衡股东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
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需求、银行信贷环境等
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的规定为原则,兼顾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合理回报需求,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5 年度—202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
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分配期间间隔
未来三年(2025 年度—2027 年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如有必要,公司也
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未来三年(2025 年度—2027 年度),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
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项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或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
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 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
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
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
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会。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调整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形
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未来三年(2025 年度—2027 年度),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
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
获得现金分红。
调整方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
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会。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监事会意见。
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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