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0 21: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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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
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为公司年报编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
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包括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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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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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
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
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
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
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提交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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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认定标准: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仲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
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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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
部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
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
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
任外,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
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或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处理
决定的;
  (四)董事会或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
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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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或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
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
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或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
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
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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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产
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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