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仁东
股票代码:00264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东角头社区望海路南侧半岛城邦四期花园商业街
M5-2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并成为第一大股东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
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
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
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强荟萃 指 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上市公司、*ST 仁东、
指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仁东控股
报告书、本报告书、权益变动
指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报告书
中信资本控股 指 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中信资本 指 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丽水嘉萃 指 丽水嘉萃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嘉强投资 指 嘉强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嘉强咨询 指 嘉强(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中原信托 指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广州中院 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中院作出(2024)粤 01 破 380-1 号《指定管理人决
管理人 指 定书》指定的仁东控股管理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主办机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经广州中院裁定批准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重整计划》 指
划》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仁东控股以预重
《重整计划草案》 指 整方案为基础制作并提交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草案)》
《预重整投资协议》 指 公司、管理人与中信资本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
由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横琴水
投资人联合体、重整投资人 指
木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丰汇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组成的联合体
,嘉强荟萃以 1.3 元/股的价格受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
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产生的股票 11,500 万股,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变动完成后,嘉强荟萃持有仁东控股 10.17%的股份,为
仁东控股第一大股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务顾问 指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登公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E2EJDH4K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丽水嘉萃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4-10-12
出资额 17,508 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东角头社区望海路南侧半岛城邦四期花园商业
注册地点
街 M5-201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4068 号卓越时代广场 1906 室
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
经营范围
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4-10-12 至无固定期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强荟萃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丽水嘉萃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 5.711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6,508.00 94.2883%
合计 17,508.00 100.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强荟萃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强荟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为丽水嘉萃管
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嘉强(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嘉
强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丽水嘉萃 100%的股权,中信资本控股无
实际控制人,故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强荟萃无实际控制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嘉萃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丽水嘉萃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27MA2E3XCD2X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钟文彬
成立日期 2020-07-30
注册资本 7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团结东路 90 号 2 幢 8420 室
通讯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香港兴业中心 1 座 40 楼
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教育咨询服
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专业设计服务;广告
经营范围
设计、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
心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强荟萃无对外投资企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嘉强荟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
嘉萃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万元)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
理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
深圳佳领荟
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专业设计服务;广告
询有限公司
设计、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景宁嘉强荟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
萃管理咨询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总
合伙企业(有 部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限合伙)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强荟萃无实际控制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强荟萃为中信资本控股下属企业,在中信资本控股统
筹下开展经营,主要从事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及社
会经济咨询服务。嘉强荟萃是中信资本指定的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的新设主体,
成立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参与
仁东控股本次权益变动外,嘉强荟萃尚未实际开展其他业务,2024 年末其资产总额
为 100.00 万元、净资产为 100.00 万元;2024 年营业收入为 5.56 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丽水嘉萃主要从事咨询服务业务,其 2022-2024 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总资产 4,115.29 1,046.48 1,066.00
净资产 3,340.72 899.31 964.50
营业收入 2,264.15 - -
净利润 2,441.41 -65.19 -50.58
资产负债率 18.82% 14.06% 9.52%
净资产收益率 115.16% -7.00% -5.11%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强荟萃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
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不存在与证
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系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嘉
萃的委派代表戴辉,其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违法违规、处罚和涉及诉讼、
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
大不良诚信记录。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
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拥有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 2024 年 10 月 12 日设立以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
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发生变更,一直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受宏观经济形势、融资环境收紧以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共同影响,仁东控股面
临流动性资金严重紧缺、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公司核心资产可能被司法处置等
问题,已陷入严重的经营及债务危机。2024 年 5 月 7 日,债权人北京乐橙互娱科技
有限公司以仁东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的重整
价值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对仁东控股进行重整及预重整。
院指定仁东控股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2024 年 7 月 4 日,临时管理人启动重整投
资人的招募及遴选程序。经遴选,临时管理人依法确定战略投资人中信资本,财务
投资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横琴
水木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及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成的
联合体为公司中选预重整投资人。2024 年 12 月 30 日,广州中院依法作出(2024)
粤 01 破申 251 号《民事裁定书》,并指定管理人,具体开展各项重整工作。2025 年
计划执行阶段。
重整完成后,嘉强荟萃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嘉强荟萃将依托中信资
本控股强大的股东背景、丰富的被投企业资源及优秀的管理能力为仁东控股赋能,
快速修复及提升仁东控股信用水平,推动后续资产负债结构优化并促进债务重组方
案落地。通过产融协同方式最大限度发挥产业资源协同效应,不断提升仁东控股经
营核心竞争力,充分在仁东控股现有优势的基础上助力其化债后经营发展再上新台
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重整导致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重整计划》和《预重整投资协议》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取得转增
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如依据证券监管规则存在其他锁
定或限售要求,将依法依规作出并履行锁定或限售承诺。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一)重整程序
知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
为由,向广州中院提交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申请,广州中院于 2024 年 5 月 7
日立案审查。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8)。
《通知书》,广州中院同意公司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 3 个月。相关具体内容详见
《关于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广州中院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办机构)、广州
金鹏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体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相关具体内容详见
《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知。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务顾问机构的公告。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开展财
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8)、
《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财务
顾问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
终确定中选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分别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具
(公告编号:2024-042)。
体内容详见《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结果的公告》
间延长至 2024 年 11 月 24 日。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
限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相关要求,临时管理人收到五家意向投资人(五家
为同一联合体)提交的《预重整投资方案》。临时管理人依据《仁东控股预重整投资
方案指引》对《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
相关要求后,临时管理人依法确定战略投资人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财
务投资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横
琴水木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及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成
的联合体为公司中选预重整投资人。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
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与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或其指定主体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
于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告编号:2024-082)。
《民事裁定书》,广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
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 01 破 380-1 号《指定管理人决
定书》,广州中院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办机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作为联合体担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董明。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
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87)。
粤 01 破 380-1 号《公告》,公司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2 月 5 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
权,并定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上午 9:30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具体内容详见
《关于启动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定书》,广州中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1)。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定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
决。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5-012)。
票具体情况。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重整投资人指定实施主体的公告》
(公告编号: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同日,公司出资人组会
议暨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审议通过《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等,相关具体内容详见《仁东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0)。
并终止仁东控股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
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投资协议》约定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共计 824,611,338 元。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
于收到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全部完成转增,公司总股本由 559,936,650 股增至 1,130,291,657 股。上述 570,355,007
股股份全部登记至公司管理人开立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
账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进展暨公司股票
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管理人已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将 570,355,007 股转增股票中的
相应股票由“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过户至重整投资
人和部分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程序
与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或其指定主体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
整投资协议》具体实施主体参与仁东控股本次重整事项。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无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未拥有权益。
根据《重整计划》和《预重整投资协议》,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以仁东控股现
有总股本 559,936,65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0.186063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 570,355,007 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
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其中:战略投资人中信资本指定嘉强荟萃作为重
整投资实施主体,以 1.3 元/股的价格受让 11,500 万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 14,950 万
元。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嘉强荟萃持有上市公司 10.17%的股份,为仁东控股第一
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强荟萃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如下:
变动前持有股份 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嘉强荟萃 - - 115,000,000 10.17
合计 - - 115,000,000 10.17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各方确认并同意,在仁东控股预重整程序中,经招募及遴选程序,包括中信资
本在内的投资人联合体被公司临时管理人选定作为仁东控股的预重整投资人。
根据《招募公告》,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公司重整程序,无特
殊情况下,仁东控股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预重整投资人或
其指定主体将成为重整投资人。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将按照《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
定受让标的股份。
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本次投资的标的股份系仁东控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通过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产生的部分仁东控股股票,股票数量为 115,000,000
股,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中信资
本或其指定主体的指定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以现金方式支付重整投资款作为受让股票的对价,受让
股票的单价为 1.30 元/股,按照受让 115,000,000 股股票计算,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
体重整投资款金额为 149,500,000 元(大写:壹亿肆仟玖佰伍拾万元整)。
各方确认并同意,如因用于抵偿仁东控股债务的股票数量调整等因素,导致中
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受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发生相应调整的(但不改变中信资本或其
指定主体作为仁东控股重整后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受让股
票的单价不变,重整投资款总金额按照实际受让股票数量相应调整。
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使用,用于清偿
各类债务、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信资本将积极为仁东控股赋能,促使仁东控
股的核心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宝”)实现如下经营
发展目标:
(1)协助并配合合利宝申请跨境外汇牌照及取得境外支付牌照;
(2)积极对接中信资本股东资源,持续提升合利宝竞争力;
(3)积极推进合利宝与中信资本体系内已投企业间合作。
所等有权机关或部门对《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强制修改要求,
各方应友好协商,为顺利实施重整,在不超出《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中信资本
投资价格(包括受让单价和重整投资款,下同)或虽超出《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
的中信资本投资价格但中信资本同意追增重整投资款的前提下,中信资本将配合对
重整投资方案内容进行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在超出《预
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中信资本投资价格且中信资本不同意追增重整投资款的前提
下,仁东控股、中信资本均有权单方解除《预重整投资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履约保证金:本次投资的履约保证金为中信资本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即
《预重整投资协议》签订后的 10 日
内,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应当向公司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重整投
资款总额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按照《预重整投资协议》支付重整投资款时,
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将自动等额转化为重整投资
款。
重整投资款: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在本次投
资中应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 14,950.00 万元(大写:壹亿肆仟玖佰伍拾万元整),由
于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包
括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
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实际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 13,455.00 万元(大写:壹亿叁
仟肆佰伍拾伍万元整)。自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 10 日内,中信资本
或其指定主体应将重整投资款足额支付至公司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符合上市公司独立性、规范运作,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及仁东控股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在标的股份登记至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指定的证
券账户后,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有权提名或推荐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各方同
意,自标的股份登记至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中信资本应及时确定拟提名或推荐的董事人选并告知仁东控股,仁东控股应及
时协调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董事改选议案;在仁东控股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改
选议案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仁东控股应及时协调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董事
改选议案。
中信资本提名或推荐的董事当选后,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应
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中信资本承诺,在取得标的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中信资本持有标的股份依据证券监管规则存在
其他锁定或限售要求,中信资本将依法依规作出并履行锁定或限售承诺。
《预重整投资协议》生效后,除《预重整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
能履行其在《预重整投资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
诺失实或严重有误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除《预重整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
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全面和足额支付违约赔偿。上述违约赔偿包括守约方
遭受的与违约方违约行为相关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
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因中信资本自身原因逾期支付《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重整
投资款等现金义务的,中信资本应按照其未按时支付的现金义务金额的 0.05%/日标
准额外向仁东控股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前述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仁东控股
因中信资本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的,仁东控股有权继续向中信资本追偿。
《预重整投资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预重整投资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经《预重整投资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该书面文件与《预重整投资协议》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预重整投资协议》生效后,根据实施《预重整投资协议》的需要,经中信资
本书面通知仁东控股、公司临时管理人,并经仁东控股、公司临时管理人协商一致
同意后(仁东控股、公司临时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同意),中信资
本有权指定一名或多名其他主体实施本次投资并由该等实施主体履行和承担《预重
整投资协议》项下中信资本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除《预重整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预重整投
资协议》时,《预重整投资协议》方可解除。《预重整投资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
影响《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预重整投资协议》生效后,如非因各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各方均
有权单方解除《预重整投资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广州中院裁定不予受理仁东控股重整;
(2)按照《预重整投资协议》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广州中院裁定批准的;
(3)广州中院宣告仁东控股破产的;
(4)广州中院作出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之前,仁东控股被实施退市处
理的。
《预重整投资协议》根据约定解除后,除《预重整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外,由
仁东控股/公司临时管理人将中信资本或中信资本指定主体已支付的投资总对价(包
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包括利息),如
公司临时管理人为履行管理人职责,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已使用部分款项的,其退
回的资金以公司临时管理人指定收取投资款项的银行账户中的剩余款项为限;如中
信资本已支付的投资总对价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导致部分对价无法退还的,
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有权以未退还的投资总对价的额度为限,在仁东控股后续程
序中主张作为共益债务及时、优先受偿。
若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未能按照《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
重整投资款支付至公司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经仁东控股/公司临时管理人书
面催告后 10 日内仍未支付的,仁东控股/公司临时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预重整投
资协议》而不视为违约。仁东控股/公司临时管理人根据本条约定解除协议后,中信
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同时中信资本应按
照其尚未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总额的 10%另行向仁东控股支付违约金。
《预重整投资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仁
东控股、中信资本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采取补救措施,但仁东控股、中信资本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
议等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系仁东控股依据《重整计划》实施的资本公
积金转增产生的新增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自取得前述转增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如依据证券监管规则存在其他锁定或限售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依法依规作出并履行锁定或限售承诺。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 收购资金总额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 115,000,000 股转
增股票的受让价款合计为 14,950 万元,用于公司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以及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强荟萃已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之
规定,将关于本次重整投资所需支付的现金对价合计人民币 14,950 万元支付给仁东
控股管理人,嘉强荟萃已支付了 115,000,000 股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款。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及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与承诺》:“本次支付仁东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均系本企业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
法合规,本企业不存在代持安排,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
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
资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的相关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
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重整计划》中已披露了上市公司重整后的具体经营方案。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配合上市公司按照《重整计
划》实施经营方案。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
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重整计划》中已披露了上市公司重整后的部分资产处置
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配合上市公司按照《重整计划》实施相关方案。
除《重整计划》中已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
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
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中信资本指定的实施主体,拟根据
《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适时提名或推荐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
管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
相应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未来有相关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重整计划》中已披露了上市公司重整后的具体经营方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
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
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自身发展战略,支持或者通过法
定程序提议上市公司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嘉强荟萃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
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第一
大股东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资
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具体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报酬。
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的资金、资产。
三、财务独立
度。
银行账户。
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业务独立
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五、机构独立
织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强荟萃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嘉萃与上市公司之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在未来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嘉强荟萃及其执
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嘉萃(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如下承诺:
“1、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
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
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
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定,嘉强荟萃不利用仁东控股第一大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丽水嘉萃不利用
嘉强荟萃作为仁东控股的第一大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其他
中小股东的权益;
效;关于丽水嘉萃的承诺于丽水嘉萃作为嘉强荟萃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嘉强荟萃作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嘉强荟萃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嘉萃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
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嘉强荟萃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嘉萃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为避免和规范在未来产生的关联交易,嘉强荟萃及其执行事
务合伙人丽水嘉萃(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如下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遵循市场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
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或特殊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
易。
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嘉强荟
萃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丽水嘉萃将继续严格要求嘉强荟
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效。关于丽水嘉萃的承诺于丽水嘉萃作为嘉强荟萃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嘉强荟萃作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
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 24 个月内,除已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及本报告书
所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
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
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及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
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
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
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上述情况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
将及时公告。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信息
嘉强荟萃成立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为新设立的主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除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参与仁东控股本次权益变动外,嘉强荟萃尚未实际开展
其他业务,2024 年末其资产总额为 100.00 万元、净资产为 100.00 万元;2024 年营
业收入为 5.56 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财务信息
丽水嘉萃 2022 年至 2024 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表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3,555,490.58 298,366.34 462,217.20
交易性金融资产 7,000,000.00 7,000,000.00 7,000,000.00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24,000,000.00
应收款项融资
预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 6,591,547.33 3,151,233.33 3,170,537.33
存货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
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41,147,037.91 10,449,599.67 10,632,754.53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
其它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其它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5,890.35 15,227.71 27,254.35
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5,890.35 15,227.71 27,254.35
资产合计 41,152,928.26 10,464,827.38 10,660,008.88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合同负债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4,715,728.45 -28,254.28 -27,945.32
其他应付款 3,030,000.00 1,500,000.00 1,043,000.00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7,745,728.45 1,471,745.72 1,015,054.68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递延收益
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7,745,728.45 1,471,745.72 1,015,054.68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7,000,000.00 7,000,000.00 7,0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26,407,199.81 1,993,081.66 2,644,954.20
股东权益合计 33,407,199.81 8,993,081.66 9,644,954.20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41,152,928.26 10,464,827.38 10,660,008.88
(二)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一、营业收入 22,641,509.43
减:营业成本
税金及附加 65,814.96 70.05 1.82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3,756,703.49 634,383.74 593,492.23
研发费用
财务费用 -42,887.64 114.75 33.24
其中: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 44,339.04 828.25 1,333.76
加:其他收益 90,320.78
资产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9,819,310.00
资产处置收益
三、营业利润 28,681,188.62 -634,568.54 -503,206.51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17,304.00 2,608.13
四、利润总额 28,681,188.62 -651,872.54 -505,814.64
减:所得税费用 4,267,070.47
五、净利润 24,414,118.15 -651,872.54 -505,814.64
六、综合收益总额 24,414,118.15 -651,872.54 -505,814.64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
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4,096.68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
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044,339.04 500,828.25 1,491,886.44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
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
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933,302.29 101,855.6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
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9,093,824.80 664,679.11 1,515,356.0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4,049,485.76 -163,850.86 -23,469.60
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
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
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
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
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8,319,310.0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 12,700.00 12,150.00
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1,000,000.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
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
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012,700.00 12,150.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
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
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
利息支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
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
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余额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
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署日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定情形及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诉讼、仲裁情况的说明;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丽水嘉萃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戴辉
签署日期:2025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 强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 哲 李雅璇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丽水嘉萃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戴辉
签署日期:2025 年 月 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镇明珠一街 1 号
司
股票简称 *ST 仁 东 股票代码 002647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
街道东角头社区望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海路南侧半岛城邦
名称 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四期花园商业街
M5-201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数量变化 不 变 ,但 持 股 人 发 生 变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是□ 否 ?
是 否 对 境 内 、境 外 是 否 拥 有 境 内 、外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 回答“是”,请注明公
其他上市公司持 两个以上上市公
数 司家数
股 5%以 上 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 益 变 动 方 式( 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 A 股普通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 0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 0%
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 变动种类: A 股普通股
益的股份变动的 变动数量: 115,000,000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 10.17%
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 详见“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动的时间及方式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持续关 是□ 否?
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 是□ 否?
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拟 于 未 来 12 是□ 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存 在《 收 购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是□ 否?
情形
是 否 已 提 供《 收 购
办 法 》第 五 十 条 要 是? 否□
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否□
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
是? 否□
划
是否聘请财务顾
是? 否□
问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及 是□ 否?
批准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声明放弃行
是□ 否?
使相关股份的表
决权
填表说明:
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丽水嘉萃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戴辉
签署日期:2025 年 月 日